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