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国家审计署审计整改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因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发展情况或已出台新文件替代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决定宣布废止7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部分,采取打包形式统一进行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差别化房土两税减免”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删除11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相关表述,明确“涉及按年度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同时,为更好引导企业注重资源集约利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配套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中增加“可对制造业行业 A、B 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相关表述。
二是调整有效期届满或其他需修改政策条款。将浙政办发〔2022〕25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政办发〔2016〕163号、浙政办发〔2016〕39号等5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效期届满的政策条款删去,共11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对浙政办发〔2022〕25号、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政办发〔2016〕163号、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政发〔2016〕11号等7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共删除9处、修改7处。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刘静茹,电话:0571-87056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