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21
发文字号:
川财税〔2023〕20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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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退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退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退付条件


被许可人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但实际未使用且未造成植被破坏的,在有关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草原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决定后,可以申请退付相应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申请退付程序


(一)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原征收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税务部门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将退库审批资料一并传递人民银行办理退库。


(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由林草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原征收部门申请办理退付,林草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对资金已缴入金库的,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交由人民银行办理退库;对资金未缴入金库的,按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回。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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