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重庆城市合作银行,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福州城市合作银行,成都城市合作银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珠海城市合作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现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业务。为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6月16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现券交易业务。
二、本通知的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融资中心除外),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业务。
三、商业银行办理国债现券交易的债券托管与结算,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四、商业银行的债券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采用询价方式,逐笔成交。债券买卖价格由买卖双方确定。
五、商业银行在进行国债现券交易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六、其它有关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24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辖内有关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国债现券交易业务,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