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2-14
发文字号:
非银司〔1997〕12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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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关于批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非银行处:


根据银发(1997)280号文《关于印发<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以及银发(1997〕285号文《关于落实<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已经我司核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广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免予资产抵(质)押外,其余发债机构均应在债券托管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资产抵(质)押手续,对限期内未能办妥资产抵(质)押手续的,须及时向我司报告。


二、对完成全部资产抵(质)押手续的特种金融债券允许其在《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内转让过户。


三、特种金融债券不得用作银行间债券回购,商业银行不得以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方式融出资金,但允许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转让债券或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


四、为控制结算风险,特种金融债券交易结算原则上采用钱券对付方式进行。


五、请在你辖区内选择一至两家有稳健经营记录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接受非金融机构的特种金融债券的委托交易结算业务,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邮编:100031,电话:010一66062261,传真:010一660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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