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4月20日起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工作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限额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备案材料。非金融机构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比照金融机构备案程序办理。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准入审批工作。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应按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审核批复。
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监督管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相关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