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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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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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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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