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2.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附件2
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