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16
发文字号:
闽财税〔2023〕14号
发文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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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2.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1

附件2


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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