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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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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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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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