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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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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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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我们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二、试点实施前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


“公告”中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一)认定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二)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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