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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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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今年6月,《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以立法形式固化了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7月下旬,省司法厅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印发工作通知,要求国家部委未制定裁量基准的,省级部门结合执法实践,负责制定省以下本系统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具体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7类执法事项,并对每一类执法事项对应填制一张统一要素格式的裁量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 


对照上述要求梳理,一方面,财政部尚未制定出台裁量权基准;另一方面,我厅现行裁量权基准是2013年制定的,其内容只包括行政处罚,相关要素也不健全,已不适应财政执法新形势。对我厅目前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4类执法事项,亟待重新制定全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为此,我们深入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梳理研判财政执法事项,研究起草了《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四大类164项,涉及《行政处罚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23部,其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针对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设定了裁量基准,共151项。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持续状态、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故意情节等,从违法行为、适用条件、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等9个方面进行了编制。 


(二)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根据省委编办确定的权责清单,我厅共2项行政确认,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从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等7个方面进行了编制。 


(三)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根据省委编办确定的权责清单,财政系统共5项行政许可,其中,我厅3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市县1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注协1项(注册会计师注册),从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13个方面进行了编制。 


(四)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根据省委编办确定的权责清单,我厅共6项行政检查,即“对财政财务等事项的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检查、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彩票销售管理的检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从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等7个方面进行了编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裁量幅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针对每种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裁量权基准》根据具体执法实践情况,结合“首违”“再违”等违法行为,作出了二至四个等级的划分,对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情形较多的,相应增加裁量等级,采取由较轻到严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 


(二)关于裁量基准。只对法律法规规章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编制,处罚不能细化、量化或不需裁量的违法行为,可直接适用。如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只有警告处罚,没有裁量空间,没有予以收录编制。 


(三)关于行政命令。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凡处罚依据中依法需要给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均属于行政命令,在行政命令栏中列明,与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种类相区别,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关于是否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经咨询省司法厅,仅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依法公开,其他可以不予公开,具体公开情形的设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我们对违法情节较轻,且用行政命令能够责令改正,不需要处罚的事项不予公开,除此之外,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全部公开。 


(五)关于处罚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授权确定,如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共59项;对违反会计法、相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授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共30项;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共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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