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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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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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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以什么金额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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