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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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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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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386.数电票的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您在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方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无论当月或者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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