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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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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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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是否可以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三)的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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