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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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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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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可以叠加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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