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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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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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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源泉扣缴?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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