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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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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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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个体户享受减半优惠的政策变化后,之前没有享受到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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