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2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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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小竹前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通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保障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62号)相关规定,为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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