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文字号:
晋财综〔2023〕17号
发文机关: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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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统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自2023年4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含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一律按照4:6的比例分成执行。原政策中有关中央和地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自2023年4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含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一律按照4:6的比例分成执行。原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8〕25号)中有关中央和地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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