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5-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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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现甘青两省税务执法统一规范,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pdf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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