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 〔2006〕83号)全文,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4号)第二条,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