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9-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0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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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6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所占资本为33200万元人民币,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城市客车、底盘和相关零部件,并销售自产产品。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江苏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6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所占资本为33200万元人民币,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城市客车、底盘和相关零部件,并销售自产产品。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关于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同意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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