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为确保税务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三、其他规定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