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3-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40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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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河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南、吉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6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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