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15
发文字号:
国科办区〔2022〕116号
发文机关:
科技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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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允许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建立对接机制、跟踪指导、总结成效等措施,以推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

各有关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任务部署,进一步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注册地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园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条例》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在适用《条例》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


二、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北京市相关部门应与在园中央单位建立对接机制,指导在园中央单位落实《条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加强对在园中央单位的服务。


三、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北京市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各在园中央单位适用《条例》成效,加强评估,一年后,根据政策实施效果,视情扩大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域施行。


四、关于《条例》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作价投资的收益管理及使用事宜,应与《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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