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3-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39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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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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