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27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上位文件依据已废止,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际货运运费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外〔2004〕24号);有的文件不适应征管需要,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编码的批复》(津国税征〔1994〕15号);有的文件内容已过时效,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56号)。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