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4-16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4〕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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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支持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的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LNG具体进口业务。

海关总署:


为支持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的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LNG具体进口业务。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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