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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3-29
发文字号:
财税〔2018〕2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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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1、本文件执行期限届满,“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2、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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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件执行期限届满,“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2、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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