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3-28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一号
发文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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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局令第61号)

小竹前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随文颁布。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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