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2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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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纳税信用积分激励办法(试行)的公告

小竹前瞻:本公告权益同类处罚事项每年分别可使用一次,纳税人缴费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适用“首违不罚”规则;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使用积分抵顶或折抵。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类1分折抵100元罚款和个体类1分折抵50元罚款的规则进行折抵。

为推动构筑现代化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努力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积极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为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的服务,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纳税信用积分激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纳税信用积分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鼓励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和纳税信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税纳税信用积分(以下简称纳税信用积分),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焦我办”APP每办理一笔税收业务,以及通过“豫税通”精准推送消息查阅、“豫税通——云税直播”课程学习(暂不包含自然人)等,为纳税人缴费人记录的积分。纳税人使用该积分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纳税人缴费人自身纳税信用积分数量暂由税务部门通过“豫税通”给纳税人发送。


第四条 纳税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对获取纳税信用积分满足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经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抵顶或折抵税务行政处罚;


(二)动态调整企业纳税信用。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焦作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的《网上办税信用积分可抵顶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所列行政处罚。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发生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经审查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信用积分情况后,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使用积分抵顶或折抵:


(一)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10分抵顶一次行政处罚的规则,经纳税人缴费人确认后,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类1分折抵100元罚款和个体类1分折抵50元罚款的规则进行折抵。


上述权益同类处罚事项每年分别可使用一次,纳税人缴费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适用“首违不罚”规则;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使用积分抵顶或折抵。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主动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信用积分情况,确保积分激励措施及时、准确享受。


纳税人缴费人在陈述申辩时可以要求用纳税信用积分抵顶或折抵行政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处罚告知后完成纳税信用积分抵顶或折抵行政处罚事项,抵顶或折抵情况应当在《税务处罚决定书》中以说理式方式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动态调整企业纳税信用,是指税务机关对年内取得纳税信用积分达到标准,且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非D级纳税人,抵顶或折抵税务行政处罚后根据抵顶或折抵情况,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年度内每取得积分50分抵顶纳税信用扣分1分,年度内最多抵顶5分。税务部门按照抵顶或折抵后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调整纳税信用等级。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发展状况,本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倾心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适时拓宽网上办税纳税信用积分的激励范围。


第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以纳税人缴费人为核心和尊重纳税人自主申报地位、扩大网上办税服务范围为原则,结合信息化工作进程,依法分批确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纳税信用积分业务事项,并向纳税人公示。第一批《纳税信用积分业务事项清单及积分规则》(第一期)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部门代理业务所获取的纳税信用积分,登记为所代理纳税人缴费人的积分,不得作为税务代理部门的纳税信用积分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建立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信用积分台账,对积分进行增减管理。积分每年年底统计后清零。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积分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纳税信用积分可抵顶处罚事项清单纳税信用积分可抵顶处罚事项清单


2.纳税信用积分业务事项清单及积分规则(第一批)纳税信用积分业务事项清单及积分规则(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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