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4-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28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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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且被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普伐他汀”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31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生化类原料药,其主导产品“普伐他汀”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普伐他汀(序号:05030111)”项目。2004年11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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