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7-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8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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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隆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德舜交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宝舜交通基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雅舜路桥有限公司、宁波怡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常镇公路开发公司、宁波镇骆公路公司、宁波镇海热电厂有限公司9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宁波港舜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隆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德舜交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宝舜交通基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雅舜路桥有限公司、宁波怡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常镇公路开发公司、宁波镇骆公路公司8家公司均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宁波镇海热电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上述9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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