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34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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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l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精密注塑模具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41号)收悉,批复如下: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精密注塑模具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复杂精密压铸模具"(序号:04011019)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l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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