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4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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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主导产品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60号)收悉,批复如下:


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通过股权并购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中西药原料、冻干粉针等,其主导产品注射用还原型谷胱甘肽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谷胱甘肽(序号:5040115)"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对山东绿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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