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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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向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能够满足欧III排放标准的汽车发动机制造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向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91号)收悉,批复如下:


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号为:04ATBJY37FTJK2004-1,合同规定由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提供能够满足欧III排放标准的汽车发动机制造技术。引进该项专有技术,可以提高我国汽车发动机的制造技术,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向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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