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1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8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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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2004年7月,河南中旭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河南开祥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进口代理商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签定了《煤气化技术转让合同》。鉴于引进的该项技术属于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并且通过煤部分氧化加工合成气的工艺改进减少环境污染。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气化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气化技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7月,河南中旭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河南开祥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进口代理商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签定了《煤气化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4GBHAY45EMHN0414。鉴于引进的该项技术属于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并且通过煤部分氧化加工合成气的工艺改进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8项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气化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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