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3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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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2004年2月8日,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湿法净化装置合同》,鉴于该项技术先进,实际应用可以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黔国税发[2005]13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2月8日,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湿法净化装置合同》(合同号为:04NLGZY2633335-2004),属于专利实施许可、技术服务合同。鉴于该项技术先进,实际应用可以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意对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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