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3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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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向青岛世正乐器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2005年3月10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青岛世正乐器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4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利率为LIBOR+1.10%。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2005年度向青岛世正乐器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3月10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青岛世正乐器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4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利率为LIBOR+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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