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1-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6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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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利得层压板(惠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宝利得层压板(惠州)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宝利得层压板(惠州)有限公司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覆铜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新材料”类的“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序号:06040017)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利得层压板(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宝利得层压板(惠州)有限公司是1995年经批准在广东省博罗县(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印刷电路基板、粘合片及其原料,其主导产品覆铜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新材料”类的“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序号:06040017)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宝利得层压板(惠州)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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