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2-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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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通知,从2005年起,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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