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6-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5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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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920.86万美元(其中外方3512.73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920.86万美元(其中外方3512.73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等,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同意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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