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7-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72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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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生产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江苏海门(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其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19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江苏海门(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其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的规定,同意对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生产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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