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3-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7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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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广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广州广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广州广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广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州广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州市从化街口至花都北兴高速公路,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广州广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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