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