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1-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15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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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煤炭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是2005年5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豫国税发[2007]264号)收悉,批复如下:


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是2005年5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开采、生产、加工、销售、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煤炭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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