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2-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26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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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1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和燃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修,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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