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1-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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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名单参照附件。

北京、江苏、广西、新疆、浙江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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