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胡杨河、新星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兵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和一次性扩岗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师市,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所有参保企业,依据所在师市相关部门下达的停工停产通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经企业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兵团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行业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师市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期限仍按照《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27号)规定执行。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市场主体帮扶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各师市人社、财政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
(二)防范基金风险。各师市要按照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人防技防,充分利用部级和兵团信息平台验证资格条件,加强系统数据比对校验,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三)加大政策宣传。多措并举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应发尽发、应享尽享。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定期加强工作调度,各师市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9日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