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2-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33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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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范围。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智能仪器、工业控制装置等。2006年1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DY2000智能仪表和XM系列智能仪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工业控制机”中“智能仪表”范围(序号:01010008)。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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